李元于2019年8月入职宇宙公司,担任数字建模工程师一职,并加入公司动力定位程序技术开发项目。该项目由李元、张鑫两名程序员共同参与,并定于12个月内完成。2020年5月,李元与张鑫因上述项目编程问题发生口头冲突,愤怒之下,李元将自己所编程序的源代码删除,并从宇宙公司离职。
宇宙公司认为,李元擅自删除程序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李元向宇宙公司支付经济损失52.5万元。仲裁委认为,李元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但宇宙公司所主张的数额过高,遂裁决李元向宇宙公司支付经济损失3万元。李元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海淀法院,请求判令其无需向宇宙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宇宙公司亦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令李元支付经济损失52.5万元。
庭审中,宇宙公司称,李元未经公司允许,擅自格式化公司电脑中的硬盘,删除了8个多月的工作成果,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2万元,以及机会成本、商誉等间接经济损失37.2万元。李元则辩称自己设计的程序与组长张鑫的程序计算结果不符,张鑫多次指出其程序错误,错误的程序没有保留价值,自己删除程序的行为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认为,李元在职期间主要工作内容系独立编写动力定位程序,其所编写的程序具有职务属性。根据现有证据及李元的自认,无论其所编写的程序是否错误,李元在离职前未经公司同意便擅自删除工作成果的行为实际影响了宇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并造成经济损失,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宇宙公司主张的直接经济损失过高,应结合李元的工资标准酌定减少,且宇宙公司要求李元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的主张确有不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亦应当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及用工成本。最终,法院判决李元支付宇宙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文中当事人、涉及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