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提前吃午饭员工被判赔2万!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高盛公司上午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中午12点。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
高盛公司认为小王严重违纪,遂在12月12日向小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王提出公司支付赔偿金两万元,仲裁委支持了小王的请求。高盛公司不服,起诉至海安法院。小王辩称其没有影响本职工作,有时到食堂就餐已经12时03分。高盛公司认为属于早退,走路去食堂需要五六分钟。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未能证明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或者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综上,判决高盛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两万元。
律师指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员工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如果劳动者确实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必须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对用人单位来说,辞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一定要保证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在这起案例中,相关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最终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