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伤赔偿标准不仅涵盖了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传统项目,还对一些细节进行了调整,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得到更加合理的补偿。工伤赔偿的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工伤赔偿项目
1.医疗费
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要求:住院期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3.交通费、食宿费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康复治疗费
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5.辅助器具费
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6.停工留薪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7. 护理费
标准: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二、伤残待遇标准
1.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2. 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要求: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备注:比如202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
四、特殊情况下的待遇标准
1.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标准: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五、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标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包括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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