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系某村村民,在村里建有一处葡萄大棚,大棚东西两侧各有一条供村民日常通行的南北向道路。考虑到大棚周围通行人员较多,为防止他人偷摘大棚内种植的葡萄,李某在大棚东南角及东侧道路处,使用电瓶、电子灭鼠器、铁丝等物品架设高压电网,距离地面约20厘米、总长度约23米。2021年9月8日10时许,李某在外出时将该电网电源接通。同日11时许,赵某在途经葡萄大棚东侧道路时,被李某架设在此处的电网电击后倒地受伤,致其左肩关节后脱位,关节腔积液。经法医鉴定,赵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取得其谅解。2021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私设电网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赔偿谅解、社区调查等量刑因素,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在农村地区,田间地头、果木林地私设电网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无论是为了防止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还是防止盗窃,其行为已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法律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