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足额付 无故克扣需依法补足!近期,西昌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杨某诉称在被申请人某建筑分公司处从事项目部安全员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克扣申请人劳动报酬。申请人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无故克扣的劳动报酬。
该案件受理后,仲裁委依法组庭进行审理。在庭前调解中,被申请人主张因房地产市场低迷,与申请人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内部薪资变动表,对工资进行调整,并非无故克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有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被申请人以市场低迷作为降低申请人劳动报酬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经过仲裁员的法律释明,被申请人足额补足了申请人的劳动报酬差额,申请人依法撤回仲裁申请。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按照约定或劳动合同提供了劳动,就有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以市场低迷、经济效益等原因为理由,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