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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家庭财产险后,自家耕牛意外死亡能否获赔?

作者 吴小青认证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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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家庭财产险后,自家耕牛意外死亡能否获赔?村民贺某经村干部宣传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家中2头耕牛意外死亡后,保险公司却以不属于家庭财产范畴拒绝理赔。近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该案,维持了保险公司赔偿贺某损失2万元的一审判决。

  2022年5月,贺某经村干部宣传,从某保险公司的宣传单上了解到该保险公司在村里推广社会治安保险,宣传单未明确提示释明家庭财产损失的范围,主要记载“家庭财产保障:家庭房屋及室内财产、室内装潢、家用电器等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盗窃等各类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5月25日,贺某向村干部交纳了150元保费,村干部转交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贺某出具了《“和谐家园”治安家庭财产非定额组合保险保险单》的电子保单。

  同年9月2日,贺某发现家中2头耕牛丢失,请附近村民帮助寻找无果后报警。四天后,民警在附近一沟渠中发现该2头耕牛的尸体,因天气炎热,尸体已经开始腐烂,遂就地掩埋处理。贺某认为2头耕牛的意外死亡属于家庭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坚持认为该事故不属于理赔范围,因为保险理赔的标的主要针对家用电器,不包括耕牛。贺某认为耕牛也属于家庭财产,遂提起诉讼,要求理赔。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贺某损失2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十堰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涉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损失(政府业务专用)》第四条关于不属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项下,并没有明确载明农户家庭饲养的牲畜不属于保险标的。

  相关宣传单亦未明确提示、说明家庭财产范围。现贺某饲养的2头耕牛意外灭失,将其认定属于宣传单中“各类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范畴,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保险公司应予理赔。结合保险公司未尽到对合同主要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的事实,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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