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恢复原样引争议,庭长止争息讼破难题!近日,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辰时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该案从立案至办结历经两个多月之久,期间,法庭干警勘验现场、向专业机构咨询相关问题、走访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做了大量的辅助准备工作,并先后7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成了双方的和解。
张某从事教育培训工作。2021年7月1日,张某同李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张某承租李某某所有的位于深州市辰时镇的临街楼房一处,用作教育培训的办公场所,租期三年,租金按年交付,张某于每年的7月1日前交纳当年的租金。合同同时约定,张某可根据其实际需求对租赁标的进行装饰装修,但租借期届满之后张某应将房屋恢复原状;合同履行期间,如张某不再承租,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李某某。张某承租房屋后基于工作需求对房屋结构进行了改造装修,并在房屋中安装了空调、添置了电脑、桌椅等设施。
租赁合同履行满一年后,因经营状况不佳,张某拟停办培训机构,不再续租。李某某要求张某将租赁房屋恢复原样,并以张某未提前3个月告知不再续租、其行为构成违约为由,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8750元,双方由此产生争执。李某某一气之下将房屋换锁,留置了张某在房屋中的办公用品。双方几经协商未果,李某某遂向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辰时法庭庭长赵珑承办了该案。赵珑经与当事人沟通,发现双方对张某改造装修房屋的事实无争议,张某也同意履行将房屋恢复原状的义务,但双方在房屋恢复方案、恢复所需费用的金额、支付的违约金的数额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几次调解均无结果。
为打破僵局,赵珑携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实地勘查,并委托其就恢复房屋所需费用进行核算,最终顺利破题,双方当事人就恢复房屋原状的方案达成一致,张某向李某某一次性支付款项35000元,由李某某自行处理房屋复原问题;同时,张某向李某某多付一个月的租金3000元,作为因其提前解约给李某某造成的损失;李某某也同意张某取走留置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和设施。赵珑为当事人出具了调解书,并随即委派法庭干警随当事人前往案涉租赁房屋现场,办理交接事宜,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