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岁卖菜奶奶误工费案,法官判决误工费予以支持!2021年6月30日19时27分,被告王某驾驶小型轿车途径湘潭市雨湖区桐梓村时,不慎与同向右侧驾驶三轮车的原告李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73岁的李某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4969.99元。经鉴定,李某肩袖损伤,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3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
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李某起诉至法院。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李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佐证误工损失,其主张的误工费13924.61元不应支持。庭审中李某提交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当地村委会的证明及李某在2020年、2021年度被当地村委会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个人荣誉证书、事故发生时现场照片、部分卖菜微信交易记录、近三年来卖菜记账本,并申请买菜和卖菜的两名证人出庭作证。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误工费应否予以支持。事故发生时李某年满73岁,虽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能够证明,她在事故发生前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卖菜获取收入来源,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故法院参照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农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为13924.61元。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7341.81元。保险公司就一审法院支持李某误工费不服提起上诉,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履行理赔义务。
主审法官说
一、李奶奶主张误工费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损失。可见对于交通事故中伤者的误工损失,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没有规定误工费认定需要受年龄限制,只要事故发生前伤者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因为受伤造成实际收入减少,就应该支持误工费。
二、李奶奶主张误工费的诉求符合社会现实和生活实际。结合本案李奶奶向法院提交的以下证据:1.李奶奶住所地村委会证明、农村土地经营权证;2.交通事故发生时现场照片;3.受伤前卖菜手机微信转账部分收入截图;4.两名证人出庭作证;5.近三年卖菜收入记账本,法院认为能充分证实李奶奶在事故发生前种菜、卖菜并获取了收入。
三、李奶奶主张误工费的诉求符合常情常理。本案当事人李奶奶活到老干到老,劳动不仅给她带来了经济上的收入,也带来了自食其力的快乐和尊严。法院作为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口,应该公正地审理这起案件,维护李奶奶这样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向公众传递尊重劳动和劳动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