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后坚决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当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一般不能确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退休年龄与劳动关系终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则进一步指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是基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设定本身就意味着劳动者应当退出劳动领域,享受退休待遇。
例如,正常情况下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将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则将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
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义务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更倾向于劳务关系。
从社会保险角度来看,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者通常开始领取养老金。在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再次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被视为劳务关系。这是因为养老金的领取是对劳动者退休后生活的一种保障,而其再次工作是在退休生活之外的额外劳动获取报酬的行为。
在大多数企业的实际用工过程中,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企业会与其签订劳务合同。这样做一方面是遵循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便于企业对人员进行管理。例如,企业在面对退休返聘人员时,劳务合同可以更灵活地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报酬等,不像劳动合同那样受到诸多劳动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不再是老党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应当认定仍属于劳动关系。
对这个问题,广东高院于(2018)粤民再100号案件中给了说明:
【高院判决】
高院给出的认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高院认为】
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务工纠纷作出司法裁判,不能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没有足够理由也不能改变调整养老保险等劳动保障关系的现行规章规定。如确立为劳动关系,则由于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不符合我国关于缴纳“五险一金”等相关规定的条件,用工单位将面临司法裁判确立义务难以履行的困境,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对于法治规则的内部统一也产生冲击。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应于达到退休年龄之日因法定事由而终止,并没有加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退休的前提条件。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法律对构成劳动关系并没有把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在内。
因此,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其具体实施体系来看,应以认定为劳务关系为宜,如果确实需要延迟退休年龄,发挥老年劳动者余热,也应当通过修订劳动者退休年龄规定以及规定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范的准用等方式解决,而不宜由司法直接作出劳动关系的认定并进行全面调整。本院认定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其继续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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