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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签过放弃社保协议有效吗?

作者张凯律师资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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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并签署放弃社保协议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的。社保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并签署放弃社保协议,实际上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此类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

  一、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并签弃保协议有效吗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原因如下:

  1、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随意放弃这项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2、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这一义务不因劳动者的放弃而免除。

  3、协议的违法性: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本质上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即使劳动者在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依然负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二、员工能否要求补缴社保

  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具体分析如下:

  1、补缴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这意味着,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放弃社保的协议,劳动者仍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其在职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补缴的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社保补缴问题。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补缴的注意事项:在要求补缴社保时,劳动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保留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二是要了解当地社保政策和补缴规定,确保自己的诉求合法合理;三是要及时维权,避免超过法定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三、实际案例

  在实际案例中,许多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放弃社保的协议,但在后续发生劳动争议或需要享受社保待遇时,却发现自己因未缴纳社保而无法享受相关待遇。此时,劳动者往往会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都会支持劳动者的诉求,认定放弃社保的协议无效,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四、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的操作

  1、提出申请:员工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缴社保的要求,或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

  2、提交证据:员工需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以及社保缴纳记录等相关证据。

  3、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对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4、责令补缴:经调查核实确认用人单位存在欠缴或少缴社保费的情况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责令其限期补缴。

  5、执行补缴: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要求及时补缴社保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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