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计算是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乘产假天数。产假期间是有工资的,且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生育津贴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产假的工资按照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来算,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单位为员工参保,则员工享有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来支付。
生育津贴是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企业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支付期限×日津贴(职工生育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实际缴费人均缴费基数/30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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