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的程度是轻度的身体损伤、器官功能损害、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最轻的一级,表示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十级伤残意味着劳动者的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但仍能进行大部分的日常活动和工作。
一、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二、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是工伤导致的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两项补助金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况下发放。其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在浙江省,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各计算 2 个月。而有的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标准等因素制定不同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3、残疾赔偿金(适用于交通事故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在交通事故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通常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 20 年再乘以 10%。比如,某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5 万元,那么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就是 5 万×20×10% = 10 万元(此处仅为示例计算,实际计算需根据具体地区的统计数据)。
4、医疗费:
根据实际花费报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费的赔偿需符合相关的医保规定和报销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可能无法得到赔偿。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规定执行,例如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通常是按照住院天数计算,具体金额因地区而异。
6、交通、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且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食宿费则根据地方规定的标准以及实际发生的人数和天数计算。
7、辅助器具费用:
如果因伤残需要使用辅助器具,如轮椅、拐杖、假肢等,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8、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但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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