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不是处分。诫勉谈话属于行政警告、警示,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诫勉谈话是一种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旨在对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提醒、警示和纠正。它不属于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但与这两者相互配合,共同构成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管理的完整体系。
一、定义和性质
1、定义:诫勉谈话是指党组织针对党员存在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问题,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其进行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的一种教育方式。
2、性质:诫勉谈话是一种教育、提醒和警示性质的谈话,旨在帮助党员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纠正错误,端正行为,提高党性修养和思想觉悟。它不属于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但离处分也相差不远了。
二、对象范围
1、对象:诫勉谈话主要针对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对于一般党员,诫勉谈话可以是对其进行教育的一种方式;而对于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更多的是对其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2、范围:诫勉谈话可以针对党员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各种问题,如政治立场、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
三、适用情形
1、情形:诫勉谈话主要针对以下情形:
(1)存在轻微的违纪违法问题,不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
(2)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须进行问责、危害较轻的;
(3)存在违纪行为,本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但具备从轻或者减轻情形,免予纪律处分并予以诫勉的。
2、适用:诫勉谈话适用于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党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2)党员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过程中,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的;
(3)党员在工作、生活中,存在违反党纪国法、危害国家利益、损害党的形象等行为的。
四、程序和要求
1、程序:诫勉谈话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党组织发现党员存在问题,认为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应当及时通知党员本人;
(2)党组织负责同志或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负责人与党员进行谈话,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党员对谈话内容进行确认,表示接受批评和教育,并承诺进行整改;
(4)党组织对党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考核,确保谈话效果。
2、要求:诫勉谈话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原则,严肃认真。诫勉谈话要严格按照党纪国法和党的政策进行,不能妥协退让;
(2)针对问题,有的放矢。诫勉谈话要针对党员存在的问题进行,避免空泛、笼统;
(3)关心教育,注重效果。诫勉谈话要体现党组织对党员的关心和教育,帮助党员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达到谈话效果;
(4)做好记录,跟踪考核。党组织要对诫勉谈话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对党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考核,确保谈话效果得到巩固。
五、作用和意义
1、作用:诫勉谈话对党组织和党员具有以下作用:
(1)加强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党的纪律和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2)提醒、警示党员,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起到预防和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作用;
(3)教育、挽救党员,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提高党性修养和思想觉悟。
2、意义:诫勉谈话对于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的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党组织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员的错误,防止党员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维护党的整体利益和形象。
总之,诫勉谈话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一种重要措施,旨在对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提醒、警示和纠正。它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相互配合,共同构成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管理的完整体系。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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