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属于地方行政单位。街道办是行政单位,一般为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级别属于乡级行政区,街道办事处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下辖若干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有极少数的行政村。
街道办事处简介
街道办事处,简称街道办、街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辖区为街道,与乡和镇同属乡级行政区。由于中国大陆地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有很多县份相继设置街道作为行政区划单位,渐渐朝“市建制”转变。
街道办事处属于政府的派出机构,是初级政府机构,不是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是我国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关。
街道与乡和镇等同属乡级行政区,但在行政上来说没有乡镇职权大。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机关,其内设机构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属于公务员。受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领导,行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
基本职能:
一、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抓好社区文化建设,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三、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
四、负责在辖区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民事调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
五、负责本辖区的综合执法工作,维护辖区的良好秩序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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