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总收入中扣除的一系列费用和特定支出,以此来降低应税所得额,减少纳税负担。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减除费用: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5000元(即每年60,000元)。这意味着,个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可以从其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中先行扣除这个金额。
2、专项扣除:专项扣除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费(即“五险一金”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商业健康保险等法定的、与个人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
3、专项附加扣除:这是针对特定支出的额外扣除,旨在减轻特定群体的税负,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租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例如,每个子女的教育支出每月可扣除2000元,首套房贷款利息每月扣除1000元,租房租金根据不同城市有不同额度的扣除标准,以及赡养老人的扣除等。
4、其他扣除:除上述之外,还有一些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比如慈善捐赠支出在一定限额内可以扣除。
各项扣除后,剩余的部分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相应的税率表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扣除标准和税率是根据国家政策调整的,因此具体数值和规则应以最新的税法规定和官方公告为准。近年来,中国政府为了促进消费、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和相关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和完善。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为:
1、子女教育:每一个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
2、继续教育:如果有属于继续教育的人,那么每人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
3、大病医疗:个人住院治疗的费用经过医保报销之后,如有超过15000元的部分才会进行扣除,且扣除最高的限额是80000元;
4、住房贷款:住房贷款每人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
5、住房租金:根据所在的城市不同扣除的标准也分为每月800到1500元不等;
6、赡养老人:年满60岁的老人,独生子女赡养的话扣除标准是每月3000元;如果不是独生子女,就由有义务赡养老人的子女共同分担每月3000元的扣除标准,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500元。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法律依据: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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