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考核的内容丰富,时间一般为半年。
诫勉属于行政处分中的警告,是由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展开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对其进行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使其改正态度和行为,并对其组织跟踪考核。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中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属于申诫处分。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由处分机关选择适用。警告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处分中最轻的一种。
关于诫勉影响期的起算时间,无论是诫勉谈话还是书面诫勉,应当以诫勉的处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最终审批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实际执行的日期或者其他日期。
诫勉的对象
经组织考察、民主测评、民主生活会或年度考核,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虽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信任程度差,工作消极怠工,组织纪律观念不强,问题确实突出的,均应实行诫勉。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力,全局观念不强,组织观念淡薄,不思进取,工作消极,得过且过,自由主义严重者;
2、不能正确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能积极维护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权威,影响和削弱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损害党和群众的关系;在班子内部闹不团结,不能按党性原则和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干部职工不服从领导,分配的工作不去完成或者完成的质量和效率低,组织纪律松散,直接影响工作者;
3、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不扎实,作风飘浮,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政绩平平,无特殊情况完不成组织下达的任务和指标,或因渎职造成工作失误较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差,追名逐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者;
4、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思想意识较差,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问题,不能廉洁自律,以权谋私;群众反映较大者;
5、因其他问题组织认为需要实行诫勉者。
被诫勉谈话人员的影响后果
1、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2、《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六条,“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诫勉的影响期为六个月(半年);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4、《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晋升职级;
5、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诫勉决定,应当抄送被诫勉人员所在单位和有关组织部门,由有关单位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或公务员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执行六个月的影响期。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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