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申请条件是申请人取得申请地五年以上城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必须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必须收入、财产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申请人在其他区域没有稳定居住地的。
廉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1、必须有5年以上在当地城市居住常住户口;
2、必须是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并由当地民政部门认定: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米,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4、申请者与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法定关系,并二人以上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被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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