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报销新规定2023年最新政策主要涉及统一的医保报销比例、增加住院报销项目、加大药品报销比例等方面。医保可以保险的目录发生了重要变化,调整了癌症,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的相关规定,扩大了相关医疗目录,更多的药物被纳入可报销名单。
一、统一的医保报销比例
新规定实施后,医保报销比例将统一调整为80%,覆盖的项目主要有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等。这意味着参保人员在享受医保待遇时,报销比例将更加统一和公平。
二、增加住院报销项目
新规定实施后,医保机构将在住院报销项目中增加大型设备检查、医疗机构管理费用等内容,以更好地保障患者的就医权益。里面调整了癌症,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的相关规定,扩大了相关医疗目录,更多的药物被纳入可报销名单。这将为患者提供更多的报销项目,减轻患者的负担。
三、加大药品报销比例
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新的规定将在药品报销比例上加大,报销比例提高到90%,并且将药品分为三类(慢性病药物、常规药品、抗感染药品)。这有助于缓解患者在药品费用方面的负担。
四、市外医院住院报销政策
参保人员在市外医院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按照以下规定支付:
1.经批准转院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10%,余下部分再按规定报销。
2.未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的医疗费用,第一次先由个人自负20%,第二次先由个人自负30%,余下部分再按规定报销,第三次及以上的不予报销。
五、其他医保政策
1.在职职工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报销50%,个人自付50%。
2.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如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和血友病等,可以按照住院政策进行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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