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气不是毒品。笑气即一氧化二氮,已经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暂时不属于毒品,但“笑气”具有成瘾性,滥用对身体危害极大,非法贩卖行为更是可能构成犯罪。
笑气是一种无机物,化学式N2O,无色有甜味气体,是一种氧化剂,在一定条件下能支持燃烧,同氧气,因为笑气在高温下能分解成氮气和氧气,但在室温下稳定,有轻微麻醉作用,并能致人发笑。虽然有一定的麻醉效果,常被用作食品添加剂,同时也是一种医用麻醉剂,但是并不属于毒品。
目前,“笑气”尚未被作为毒品进行列管,但作为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对其生产、使用等有严格规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涉“笑气”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相关部门联动发力,齐抓共管,织密监管、打击、预防网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笑气”也具有成瘾性,但由于未被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管理,其并不属于毒品。
尽管“笑气”目前不属于毒品,但非法贩卖、吸食“笑气”同样受到法律严惩。2015年,“笑气”就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监管,未经许可吸食和贩卖“笑气”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非法吸食“笑气”的,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刑法规定,非法买卖“笑气”的行为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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