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还在却被报道“离世”,报社被判更正道歉并赔偿一万元!王先生看到报社发布的一篇报道,该报道中写明其本人已经“突然离世、不在了”,王先生倍感气愤,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报社及被采访人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报社构成侵权,对于王先生的名誉权损害,承担更正报道、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报社发布报道,虚构“合伙人突然离世”“现在王先生不在了”。但客观事实是至今仍正常生活。李先生在接受采访时反映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报社在报道中,对涉及他人生死与否等重大名誉事项,应当谨慎核实,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现该报道已经发布,且被多家媒体转发,影响范围大,对其造成较大损害。
被告报社辩称,其对于王先生没有侵权行为。本文中涉及王先生的部分仅有78个字,涉及内容均为被采访人李先生所述,记者采访所得,涉及部分均以事实为依据,涉案文章中涉及的“不在了”,可以有多种解释。王先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名誉受损,亦未证明与报社存在因果联系。报社已经对于报道中涉及王先生的部分进行了删除。
被告李先生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核实报社提供的李先生采访录音,可以明确李先生陈述涉及王先生的相关内容,为其合伙人的爱人去世,而并非涉案报道中所写合伙人去世,涉案报道中有关“合伙人突然离世”“现在王先生不在了”等内容,与事实并不相符,极易被读者理解为王先生本人已经去世。
由于报社在刊登报道时,未尽到必要合理的审查责任,导致涉及王先生的报道内容明显失实,报社相关报道行为侵害了王先生的名誉权,报社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先生在接受采访时所述内容,并未侵害王先生的名誉权,故王先生起诉主张李先生与报社共同承担相关民事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报社对其报道中涉及王先生的失实内容进行更正,并将更正内容在其报纸、官网上刊登;报社在其报纸及官网上刊登声明,向王先生赔礼道歉;报社赔偿王先生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重大创新和最大亮点,体现了我国立法中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名誉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一种权利类型,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王先生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如报社的报道侵害了其名誉权,王先生有权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