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形式包括:
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严肃批评,依规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处分追究纪律责任。
领导干部应具备的素质
1、应当有扎实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的技能素质,用不断学习减轻技能恐慌,把时间多用在提升工作能力上;应当有高尚的品格素质和健康的身心素质,时刻将集体利益放在个人利益前面,保持豁达的心胸。
2、提高有效管理和相互协作的能力,认真倾听他人的意见建议;提高自我管理的能力,培养廉洁正直的个人品质,强化对不同环境的适应能力。
3、领导干部在树立威信的同时,也要提高与群众打成一片的能力,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主动俯下身子与群众亲切对话;要明白权力越大、责任越大,不为名利失心、不为利欲熏心、不为排场傲心,严守身为领导班子成员的行为准则和政治底线。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