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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个关于离婚有关的法律知识

作者张凯律师资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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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如何处理?

  (1)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

  (2)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

  2、男方发现抚养多年的子女并非自己亲生,可向女方主张损失赔偿吗?

  可以。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男方请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应予支持。

  3、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39条的精神,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准予离婚。

  4、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可以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吗?

  可以。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如果代替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抚养义务的,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应予支持。

  5、哪些情形下,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参照上述规定,离婚时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离婚后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6、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吗?

  《民法典》未规定隔代探望权。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故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符合上述条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38

  7、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赡养义务,事后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子女不能通过协议解除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8、如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其赡养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是其对个人财产权利的处分,不存在无效情形的,法律认可其效力。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赡养义务,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事后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9、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能否要求免除赡养义务?

  一般不予支持。但父母对子女曾存在严重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故意犯罪等行为,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10、约定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即放弃共同财产的协议,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

  不能。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因素,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11、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的条款,离婚后赠与人能否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每一条款的成立特别是对子女赠与的条款,往往是婚姻关系得以解除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条款的,不予支持。

  12、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夫妻另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婚后对股票账户没有进行运作,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增值,此种增值为自然增值,该增值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进行了运作,此种增值为主动增值,该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13、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数额应如何计算?

  补偿数额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 ÷(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 离婚时房价 ÷ 2 。

  14、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出资,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应如何处理?

  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15、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部分应如何处理?

  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投保人愿意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16、离婚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夫妻另一方能否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

  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对继承权的处分无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另一方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夫妻另一方举证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关于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

  17、哪些情形可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以下情形可供参考: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的;

  (3)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大额举债的;

  (4)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18、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以下情形可供参考: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19、哪些情形可作为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的考量因素?

  以下情形可供参考:

  (1)举债期间家庭未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债务人配偶有稳定收入且能维持家庭正常开支的;

  (3)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如无偿担保等;

  (5)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投资经营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享受投资经营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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