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贷款购车引纠纷 法官促达成调解协议!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贷款购车产生的追偿权纠纷案件。
2016年12月30日,被告余某某向原告浙江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名爵牌汽车,因资金不足与工商银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通过透支方式向浙江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6万元,分36期归还,将购买的车辆为透支借款提供抵押。浙江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工商银行出具担保承诺函,对余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嗣后,余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向工商银行按时发行分期还款义务,工商银行要求浙江某汽车销售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浙江某汽车销售公司代余某某向工商银行还款35817.99元。代为偿还后,浙江某汽车销售公司多次联系余某某要求追偿未果,故诉至法院。
泰宁法院速裁法官受理该案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余某某分期归还浙江某汽车销售公司代垫款并支付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同时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对案涉汽车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提示:
近年来,金融机构联合汽车销售公司开展个人贷款买车的业务越来越广泛,消费车在购车时应结合自己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量力而行,切莫盲目攀比而超前消费,否则要承担逾期还款的法律后果,甚至影响个人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