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封禁代驾账号,平台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私家车的普及,代驾行业悄然兴起。特别是互联网代驾平台受到广大用户的青睐,也带动了一波又一波的兼职和就业。保障代驾司机的合法劳动权益,既是行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劳动者切身利益所在。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代驾平台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法院判决代驾平台赔偿司机封禁账号期间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此案是新业态劳动者积极维权的典型案例,对保护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代驾账号突遭平台封禁
2021年11月,尚先生在A平台申请注册了代驾账号,并线上签订了《用户服务协议(司机端)》,成为了一名代驾司机。《用户服务协议(司机端)》里约定由A平台为代驾司机提供来自代驾服务需求用户的订单匹配、派送及相关服务。司机通过平台接单获得的代驾服务费可直接进行提现。为了扩大接单范围,尚先生还在B平台同步注册了代驾账号,A、B平台同属于某导航地图的下游平台。随后,尚先生开始在A、B平台代驾接单,正式开启了作为代驾司机的职业生涯。
2022年2月5日,尚先生在B平台接获一代驾订单,尚先生及时赶到接车地点,但由于乘客醉酒,二人之间发生争执,随后乘客将尚先生投诉并报警。B平台在得知此事后将尚先生的代驾账户予以“封禁”。
2022年2月25日,尚先生突然发现他在A平台的代驾账号也被封禁,系统提示他“账号正在封禁中,不可进行接单”。但是,尚先生此前并没有收到A平台的任何通知,对于A平台封禁自己账号的原因,尚先生也是一头雾水,无从知晓。
2022年3月2日,尚先生电话联系A平台客服询问具体情况,客服人员告知尚先生之所以封禁他的账号,是因为他在某导航地图下属的B平台提供代驾服务时,存在损害乘客利益并不配合处理的行为,于是,某导航地图对尚先生的所有代驾账号进行了封禁。
尚先生认为,自己从事代驾工作以来,一直遵守代驾平台的规章制度,从未有过违法和违规的行为,在B平台与乘客发生纠纷也并非自己的过错,A平台封禁他的代驾账号没有合理依据。在与代驾平台多次沟通无果后,尚先生将A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封禁损失2.3万余元。
庭审中,A平台辩称,他们的上游平台是某导航地图,该导航地图在接到服务订单后,会分配到旗下隶属的所有代驾平台。其间,某导航地图有权对包括A平台在内的多家代驾平台进行管理。如果代驾平台的司机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某导航地图可以对司机的账号进行关闭处理。因尚先生在B平台服务时与乘客产生争执,后被乘客投诉,某导航地图认为,尚先生的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封禁了尚先生在某导航地图旗下的所有代驾账号,从而降低风险。
尚先生则认为,在自己和B平台的诉讼中,丰台区人民法院已经判决B平台将自己的代驾账号解除封禁并赔偿损失。对于A平台授权某导航地图管理代驾平台的事自己并不知情,A平台也不能证明自己违反了服务协议中的条款。
平台无故封禁账号构成违约
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尚先生与A平台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司机端)》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用户服务协议(司机端)》对代驾司机和代驾平台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司机和平台作为合同的双方均应遵照协议内容履行。从《用户服务协议(司机端)》和尚先生的履行情况来看,尚先生的行为符合协议约定,A平台在尚先生没有违反其平台规则的情况下,于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8月22日对尚先生的代驾账号持续采取限制措施,已构成违约。
A平台虽辩称因尚先生在案外网约车平台曾发生纠纷,后某导航地图基于风险控制,对尚先生的账号进行封禁,并且A平台表示曾授权某导航地图对该平台进行管理。但是,《用户服务协议(司机端)》并未约定某导航地图是A平台授权的主管部门、享有对A平台的代驾司机进行管理的有关权利;若A平台与案外平台签有统一的管理协议,也应该向尚先生明确告知。因此,即使尚先生在案外网约车平台上存在与乘客发生纠纷的行为,该行为也并不能直接导致尚先生在A平台上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作为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A平台既要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也不能损害代驾司机的合法权利。A平台虽有权制定规章制度以维护平台经营管理和安全秩序,但应注意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不得滥用规则制定权和平台优势地位。对于A平台的无故封禁行为对尚先生造成的损失,法院参照同类行业的一般收入水平、预期收益和本案的具体案情,酌情判决A平台赔偿尚先生经济损失3000元。
一审判决后,尚先生认为赔偿数额过低,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代驾司机的行业性质决定其可以同时与多个服务平台建立服务合同关系,从哪个平台接单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与不确定性;其次,尚先生应就其主张的营运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尚先生向本院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仅为其账号封禁前一日收入,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再次,一审法院参照同类行业的一般收入水平、预期收益和本案的具体案情酌情确定损失数额,并无明显不妥,应予以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解析
厘清代驾平台封禁司机账号的权责边界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A平台对尚先生采取封禁账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二是若违约成立,对尚先生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应如何认定。
针对焦点一,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权对违反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网络用户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由此可知,网络平台享有一定的惩罚处置权,以实现其管理职能和自治目标。但是,平台行使处置权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滥用权力扩大惩罚的范围和力度。在本案中,《用户服务协议(司机端)》取得了代驾平台和司机的一致同意,是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服务协议中对代驾司机须遵守的平台规则和履行的代驾义务作出了约定,双方均应遵照协议履行。
在《用户服务协议(司机端)》的履行过程中,尚先生并未实施违反协议内容且需要封禁账号的行为。A平台虽主张因尚先生在B平台存在与客户发生纠纷的行为,某导航地图基于风险控制,对尚先生采取封禁账户的限制措施。但是,其一,服务协议中并未约定某导航地图有权对A平台的代驾司机进行管理的有关内容;其二,尚先生在案外B平台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其在A平台存在违规行为。在封禁账户后,A平台亦未在第一时间告知尚先生封号原因和申诉复议的途径。A平台随意封禁尚先生账号的行为,已经违反用户协议的约定,侵犯了尚先生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A平台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强行封禁尚先生账号,对尚先生的正常接单造成影响,A平台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针对焦点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知,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而非通过赔偿额外获益。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市场风险和机会选择等因素以及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到的损失,由于与违约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尚先生营运损失的确定,需要考虑几个方面。首先,代驾收入与工作方式有关。代驾司机可以同时与多个代驾平台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司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代驾平台接单并获取收益,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决定权。A平台对尚先生账号的封禁并不会当然导致尚先生无单可接,尚先生仍可在其他代驾平台接单并获得收入。
其次,代驾收入受市场因素影响。影响代驾司机收入的因素包括主观因素,如在线时长、服务水平等,还包括客观因素,如住所周边环境、淡旺季、天气状况等,代驾收入的稳定性相较一般服务行业不高。尚先生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仅为账号封禁前一日收入,不具有通常性和长期性。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原则,尚先生应就其主张的营运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尚先生不能提供其被封禁账号前一年度的月、日平均收入作为计算经济损失标准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此情况下,当损失金额难以计算时,由法院依靠经验法则进行合理判断,综合考虑尚先生在他处的工作收入、同行业一般收入水平、市场风险因素、成本支出因素等酌情确定A平台对尚先生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