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职务总的来说是坏的。免除职务不是犯错误,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免职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在某种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作了处理后,党的组织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时,也可以免去其现职务,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免去实际上是中性词,就其本身来说不是褒义也不是贬义。免去一般是指免去干部的职务,干部应该能上能下,免去职务也是经常的事情,或退休或调任其他职务,就要免去其原来的职务,这样的免去是正常的职务任免,无所谓褒义或贬义,人们能够理解。
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免去职务一般有几种情况:
1、将要履任新职,会免去之前的职务,
2、领导退休卸任,免去现有职务,
3、犯了一定过错或经考核不宜再任现职,给予调任或降级处理。
这三种情况,不会重新获得之前的职位,但过了考验期可以恢复到原级别。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