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回避的对象范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二款规定:“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