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将毒品犯罪规定为国际犯罪的公约是《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该公约是国际社会、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惩治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性法律规范文件,于1988年12月19日在联合国第6次全会上通过,1990年11月11日生效。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于1988年12月19日在联合国通过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会议的第6次全会上通过,1988年12月20日订于维也纳,也称《维也纳公约》。 按照第29(1)条规定,于1990年11月11日生效。
该公约不仅是国际社会也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惩治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性法律规范文件,其主要内容有:明确规定毒品洗钱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打击毒品洗钱犯罪的刑法手段和缔约国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初步规范了侦查、识别毒品洗钱犯罪案件的国际合作机制等。
1989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顾英奇于1988年12月20日签署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同时声明,不受该《公约》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约束。
法律依据:
《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五条第一款各缔约国应制定可能必要的措施以便能够没收:从按第三条第1款确定的犯罪中得来的收益或价值相当于此种收益的财产;已经或意图以任何方式用于按第三条第1款确定的犯罪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材料和设备或其他工具。